聯合國海洋公約

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)指聯合國曾召開的三次海洋法會議,以及1982年第三次會議所決議的海洋法公約(LOS)聯合國海洋法公約,正式生效日為1994年11月16日。該公約定義了各國在海上不同區域的權利與限制,包括各沿海國可在其沿海設立二百海里專屬經濟海域(Exclusive Economic Zone, EEZ),並享有探勘和開發、養護和管理海域內相關自然資源之主權權利。

其內容包括下列共十七部份

  • 第一部分 用語
  • 第二部分 領海和毗連區
  • 第三部分 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
  • 第四部分 群島國
  • 第五部分 專屬經濟區
  • 第六部分 大陸架
  • 第七部分 公海
  • 第八部分 島嶼制度
  • 第九部分 閉海或半閉海
  • 第十部分 內陸國出入海洋的權利和過境自由
  • 第十一部分 “區域”
  • 第十二部分 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
  • 第十三部分 海洋科學研究
  • 第十四部分 海洋技術的發展和轉讓
  • 第十五部分 爭端的解決
  • 第十六部分 一般規定
  • 第十七部分 最後條款
  • 附件1~9

完整的公約內容請看這裡(中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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